河北省財政廳已印發《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引(試行)》,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:
一、出臺背景
為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制度,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代理,提高代理水平和質量,完善代理機構監管機制,指導采購人科學選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,特制定本指引。
二、主要內容
指引共六章三十條內容。主要內容為總則、責任與分工、內容及分值、公布與查詢、爭議解決方式、附則。
三、評價內容及方法
?。ㄒ唬┰u價內容包括代理協議簽訂及履行、采購文件編制、政府采購交易活動組織、采購程序執行、代理職責履行、質疑答復、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、依法代理等。
?。ǘ┐頇C構信用評價實行扣分制,項目初始得分為100分,評價主體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評價內容進行扣分。終得分分為采購項目評價得分和動態周期內(一年)平均得分。
采購人、評審專家(含采購人代表)、投標(響應)供應商分別對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單項得分滿分為100分,其權重分別為60%、25%、15%。項目評價得分=采購人評價得分×60%+評審專家評價平均得分×25%+投標(響應)供應商評價平均得分×15%-財政部門處理投訴、舉報、信訪信用評價扣分項。項目評價得分為動態得分,隨各評價主體參與情況隨時更新分數。評審專家(含采購人代表)評價平均得分=各評審專家評價匯總得分÷實際評價人數。投標(響應)供應商評價平均得分=各供應商評價匯總得分÷實際評價家數。
動態周期內平均得分=動態周期內(一年)代理所有項目評價匯總得分÷動態周期內代理項目總量-財政部門監督檢查信用評價扣分項。財政部門專項監督檢查信用評價扣分持續三周年。
四、評價主體
評價主體為各級財政部門、采購人、評審專家(含采購人代表)和投標(響應)供應商。投標(響應)供應商是指通過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。
五、結果運用
評價結果僅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,不作為在我省執業的資格條件。
六、爭議處理
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信用評價打分有異議的,可通過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向所評價財政部門提交申訴材料,未提交證明材料或材料不充分的,財政部門將駁回申訴。申訴材料準備充分后,代理機構可再次提交申訴,每項評價申訴不得超過3次。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訴后30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處理。代理機構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代理機構認為采購人、評審專家(含采購人代表)、投標(響應)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不客觀、不公正或存在惡意評價的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七、評價載體
財政部門、采購人、評審專家、投標(響應)供應商通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進行評價。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操作指南另行發布。
八、指引試行時間
《河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引(試行)》自2021年1月1日起試行,有效期2年。